(2016年4號總第53號)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第二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常州市審計局派出審計組, 自2016年3月7日至5月16日對常州市2015年度市級水利專項資金進行了審計,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和追溯;重點審計了常州市水利局及其部分下屬單位,并對轄市、區(qū)水利局進行了延伸審計。
一、基本情況及總體評價
2015年水利專項資金共安排31196萬元,其中13500萬元直接撥給市水投公司用于市長江大堤能力提升等4個重點水利工程建設,17696萬元由市水利局安排用于市本級及轄市區(qū)水利規(guī)劃、農村水利建設、水利工程、防汛防澇等15項與水利有關的業(yè)務工作。
審計結果表明,長江大堤防洪能力提升工程(一期)、丁塘港整治、主城區(qū)易淹易澇地改造等一系列水利工程的建設,取得了較為明顯的綜合效益,特別是在2015年我市遭遇特大洪澇災害、大運河水位達歷史最高(6.08米)的情況下,這些水利項目在維護主城區(qū)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,最大程度減小了損失;農村水利項目的實施,促進了農業(yè)綜合生產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;市本級資金的投入,還相應爭取了上級支持,并調動了轄市區(qū)水利投資的積極性,當年,獲得中央和省級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資金近5000萬元,轄市區(qū)配套資金5500萬元。審計中也發(fā)現(xiàn),專項資金在預算編制、資金使用、項目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。
二、審計發(fā)現(xiàn)的主要問題
(一)專項資金預算編制不科學。市水利局撥付各轄市區(qū)水政監(jiān)察隊伍建設、河長制管理與考核市級補助等項目資金大部分未使用,截至審計日,各轄市區(qū)財政賬面結存合計165萬元。
(二)部分項目未按計劃實施,項目資金使用效率不高。市水利局支付市水利學會5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編纂《水利志》,并約定于2015年底印刷交付,但截至審計日,《水利志》尚未完成。紅梅都家塘水利工程未能按時開工,項目實施單位也沒有明確的開工計劃,22萬元專項資金仍滯留在天寧區(qū)財政。市水利局未經政府采購,直接與其下屬單位市水利規(guī)劃設計院簽訂合同,以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前期配合項目的名義向該設計院支付74萬元。經查,該合同無實質履行內容,也未見項目書面工作成果。
(三)部分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不規(guī)范。市水利局及下屬單位部分服務和工程項目(合計607.50萬元)未經政府采購或招投標,另有多個項目(共計256.24萬元)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規(guī)避政府采購;2015年度農村水利補助計劃的競爭立項項目操作不規(guī)范(缺少主管部門審核、評審材料和評審標準);個別高標準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工程項目,未按照文件要求及時進行竣工驗收,部分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工程施工進度未達任務目標。
三、審計建議
(一)加強預算管理,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。市水利局應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,根據用款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實際需求編制預算,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。
(二)加強資金管理,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的合規(guī)性。市水利局應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,加強資金分配和使用中的風險防控,規(guī)范政府采購管理;加強對合同履約的管理,切實完成財政資金所賦予的任務。
(三)加強項目管理,提高項目管理的規(guī)范性。市水利局應進一步加大項目管理力度,落實工程項目中的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政策,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,切實防范風險;同時積極推進項目進度,保障水利工程項目目標任務的完成。
四、審計處理及整改情況
對審計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常州市審計局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,下達了審計決定書。市水利局積極組織整改,目前,水政監(jiān)察隊伍建設資金已經使用20萬元,市水利局在2016年專項中調減了相關專項資金。河長制管理與考核市級補助資金結余105萬元目前已經使用完畢,以后將按照工程進度撥付;市水利局向市水利規(guī)劃設計院支付的74萬元已經上繳財政;紅梅都家塘水利工程項目22萬元已經在2016年專項中扣回;市水利局進一步加強了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管理工作,2016年下半年以來,所有項目均嚴格執(zhí)行相關規(guī)定,做到應招盡招。市河道湖泊管理處對防汛物資的財務處理進行了調整;市水利局高標準農田項目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工程進行了督查,對工程進度和驗收問題進行了通報,督促轄市區(qū)項目建設單位加快建設進度,對符合條件的及時驗收。
常州市審計局
2017年1月9日
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
|